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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銀行陷難上市困境:不良資產無法自我消化

原標題:吉林銀行陷燕窩功效難上市困境:不良資產無法自我消化



吉林銀行的上市之路因歷史包袱變得“困難重重”。圖為位於長春市的吉林銀行總部大樓(右)。《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魏華︱攝

資產規模突破2500億,在完成跨區域發展和增資擴股等戰略舉措之後,吉林銀行的未來之路為何變得缺乏“底氣”?

對於這傢在全國范圍內為數不多的省級法人城商行來說,政府、股東、學者直言:阻礙吉林銀行未來發展的問題是體制機制無法適應市場化經營,“如果不改變,隻有死路一條”。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劉永剛 魏華|吉林報道

“是現在花小錢買藥,還是將來花大錢買棺材?”這個反問,出現在2014年4月一篇“要不要救吉林銀行”的網絡帖子中。

彼時,東北地區幾大城商行中,哈爾濱銀行(06138.HK)成功赴港上市,盛京銀行的上市之路也已走上瞭“正途”。而成立6年,資產規模突破2500億,作為全國城商行中為數不多的省級法人銀行,吉林銀行的上市之路卻因歷史包袱變得“困難重重”。

“作為股東,我們對吉林銀行的投資決策是審慎、客觀的,但事實上並沒有實現最初的投資預期,也就是利用3年左右時間,在吉林省政府主導下完成吉林銀行歷史包袱處置並實現上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吉林銀行股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我們認識到,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壓力不斷加大和監管部門的剛性要求,處置歷史包袱的難度會越來越大,成本會越來越高,這關系到吉林銀行的未來發展和生死存亡,我們高度關註,並深感憂慮。”

記者在吉林採訪時發現,不論是吉林銀行的股東們還是當地政府的官員,以及一直關註吉林銀行發展的研究學者,大傢對於吉林銀行的發展歷程都在用一種“改革思路走在前列,改革進程緩慢”的表述。

一位當地學者甚至向《中國經濟周刊》直言,吉林銀行的關鍵問題是要搞清楚:誰應該對其負責?

曾經飛奔的吉林銀行

總資產位列全國145傢城商行中的第12位﹔按一級核心資本評選,位列全國銀行第34位。

在外界看來,吉林銀行和其他城商行一樣,雖然起步艱辛,但發展飛速。

2007年10月,經中國銀監會批準,長春市商業銀行更名為吉林銀行,並先後吸收合並吉林市商業銀行、遼源市城市信用社、白山市城市信用社、通化市城市信用社、四平市城市信用社、鬆原市城市信用社,完成該省城商行、城信社的聯合重組。

聯合重組前,吉林省各城商行、城信社不良資產居高不下,歷史包袱沉重,有些城信社資不抵債,實質上瀕臨破產。

彼時,為防范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增強抗風險能力,吉林省委、省政府決定組建全省統一法人的吉林銀行。在當地學者眼中,吉林銀行的組建是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其組建並不是強強聯合,而是帶病重組。

成立伊始,吉林省委、省政府就表示將支持吉林銀行市場化運作,積極推進吉林銀行跨區域發展和上市經營。隨著吉林銀行的不斷創新發展,監管部門以及吉林省高層都對吉林銀行的上市經營及其跨越式發展給予極大關註。



中國銀監會原主席劉明康曾提出吉林銀行“以時間換空間”的發展思路,鼓勵其能夠“輕裝上陣”﹔吉林省政府工作報告曾兩次提到關於推進吉林銀行上市的內容。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吉林銀行開始瞭它的“超常規”發展。其官網披露,到2013年末,吉林銀行總資產達到2556億元,是成立時的5倍,被英國《銀行傢》雜志按一級核心資本評選為全球銀行第352位,列中國區第34位。

統計數據顯示,到2013年末,吉林銀行各項存款市場佔比由2008年的8.77%上升為13%﹔各項貸款市場佔比由7.98%上升為11%﹔累計發放項目貸款超過4500億元,支持項目500多個﹔累計發放小微企業貸款超過500億元﹔在82個國傢和地區建立瞭353傢代理行。成立以來累計實現利潤87億元,累計上繳稅金63億元。

根據2013年城商行總資產排名,吉林銀行以超過2500億的總資產位列全國145傢城商行中的第12位。在受訪股東看來,吉林銀行已經形成瞭現代商業銀行的雛形,經營基礎堅實,發展步伐穩健,未來投資預期良好。

為瞭鋪路上市,吉林銀行近年來也一直在不斷推進增資擴股及引進戰略投資者的行動。

2008年6月17日,吉林亞泰集團出資3.6億元認購吉林銀行增資擴股的2億股股權,每股1.8元。2009年3月,亞泰集團再次參與吉林銀行增資擴股和股權轉讓,斥資9.35億元,佔該行增資後總股本的9.86%。通過數次增資擴股,吉林銀行引進瞭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新湖中寶(600208.SH)等一批知名企業。

此外,吉林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工作也已順利開展。早在2008年,吉林銀行與韓亞銀行就已約定,後者將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身份認購吉林銀行股份,但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該認購計劃延遲。

2010年,韓亞銀行的股東資格獲中國銀監會批準,斥資21.6億元人民幣,以每股1.8元的價格買入吉林銀行12億股股份,佔吉林銀行股份的18%,而這也是韓國金融機構入股我國國內銀行的首單。

在外界看來,眾多優秀企業齊聚吉林銀行,除瞭看中該行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外,更為重要的是對其上市充滿期待。

看起來,吉林銀行離上市似乎一步之遙。

歷史包袱“毒瘤”

不良資產無法自我消化,已成為其上市的最大障礙。

在外界看來,作為全國城商行范圍內為數不多的省級法人銀行,吉林銀行的發展勢必將成為吉林省金融業乃至該省台中滴雞精門市經濟發展的有力助推器之一。但令人意外的是,這傢備受褒譽的城商行在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同行業差異化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不僅上市計劃停滯,其未來發展也缺瞭“底氣”。

在採訪中,多位受訪者均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歷任省委書記、省長對於吉林銀行的發展都給予瞭極大的關註,但在操作層面就遇到阻力。”

吉林省政府一位官員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推進吉林銀行上市的過程中,歷史包袱是最大的障礙,但沒有一個部門具體牽頭解決,這就導致沒有一個部門對其負責。

據瞭解,吉林銀行成立時,承接瞭省內各城商行、城信社的資產、負債以及多年形成的歷史包袱。從某種意義講,城商行、城信社歷史上作為地方政府“第二財政”的現象,全國范圍都客觀存在,形成瞭大量不良資產。為此,在2005年前後,在中國銀監會的主導下,對城商行、城信社進行瞭綜合治理,主要內容就是地方政府向管轄的城商行、城信社註入資產,對其歷史形成的不良資產進行置換剝離。地方政府承擔瞭不良資產的處置責任,通過綜合治理,全國大多數城商行、城信社的資產質量得到根本性提升。

同類比較中國145傢城商行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很大一部分城商行在發展初期都得到瞭地方政府立竿見影的支持。比如,同樣是所在省份唯一一傢省級法人城商行,徽商銀行(3698.HK)已經成功上市。在當時處理徽商銀行不良貸款的過程中,當地政府發揮瞭巨大的作用。一位熟悉情況的銀監會系統官員回憶當時的情況時表示,“歷史上由政府行為造成的壞賬理應由政府來承擔。這部分不良資產不允許被帶入新組建的徽商銀行,否則會把新機構拖垮。”

據悉,在組成徽商銀行的13傢城商行、城信社中,蚌埠市商業銀行的歷史包袱最重,其重組模式也最值得關註。當時,專門解決歷史包袱的淮融資產管理公司應運而生,而該公司背後正是蚌埠市政府。政府採取強制措施進行不良資產清收等工作。據介紹,蚌埠市商業銀行向淮融公司剝離瞭2億元左右的不良資產。而這部分歷史包袱,當地政府原本打算用8年的時間逐步化解。最終,由安徽省政府出面協調,蚌埠市商業銀行的重組短時間內收到瞭明顯的成效。

此外,江蘇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由於參與重組的10傢城商行實力差距較大,資產質量參差不齊,重組最大的問題在於鹽城等地6傢城商行的不良資產如何處置。經資產評估,這6傢城商行共需彌補資產損失準備25.43億。在江蘇省政府的協調下,壞賬由江蘇省政府及相關市政府和新成立的江蘇銀行共同承擔。

與這些銀行相比,目前,吉林銀行仍然在主要通過自身不斷發展來慢慢消化歷史包袱。

吉林銀行成立之初,在大多數人看來,歷史包袱並不會成為阻礙吉林銀行發展的主要因素。“但沒想到,過程很艱難。”盡管上述官員並不願提及細節,但採訪中可以感受到,他們對於“改革思路走在前列,改革進程緩慢”的共鳴。

該官員坦言,“改革思路走在前列”,說明吉林銀行已具備瞭現代商業銀行的發展理念,而“改革進程緩慢”則恰當地反映出行政化的體制機制對吉林銀行發展的束縛,體制機制弊端使吉林銀行改革進程難以獲得有效推進,甚至停滯不前。

“改革思路”與“改革進程”的矛盾,看起來是執行力的問題,實質上是管理體制的問題,其核心在於“誰應該對吉林銀行負責”?

“應該為吉林銀行負責的,首先是股東。股東作為投資者,負責吉林銀行的經營管理,督促吉林銀行提升經營發展能力、風險控制水平,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價值。其次是政府。一方面,政府以國有資產出資人身份支持吉林銀行發展,另一方面政府承擔著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和社會穩定的責任,特別是歷史形成的不良資產,政府應該支持吉林銀行盡快解決。”受訪的吉林銀行股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為解決歷史包袱,吉林省政府給予瞭扶持政策,股東提供瞭大力支持,吉林銀行也做出瞭多方面的努力與嘗試。

數據顯示,吉林銀行成立後,一直積極化解歷史包袱。在累計實現利稅150多億滴雞精推薦元的基礎上,累計處置歷史遺留問題20多億元,但剩餘歷史包袱仍然沉重。目前看來,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慢慢消化不良資產已經不現實,不但時間不允許,市場也不允許。

據瞭解,2013年7月,中國銀監會向吉林省政府提出“要高度重視吉林銀行歷史遺留問題處置”,要求吉林銀行“2013年底前至少完成包袱餘額的三分之一,並制定處置計劃和方案”。

“如果吉林銀行不能按監管部門要求完成處置工作,監管部門可能採取下調監管評級、嚴禁分紅、限制市場準入等監管措施,這必將對吉林銀行聲譽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上述吉林銀行股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該股東坦言,“吉林銀行是在整合省內所有城商行、城信社的基礎上成立的,原來的城商行、城信社也進行瞭不良資產置換剝離,但進行得不徹底,部分不良資產沒有真實剝離,置換進來的資產質量也不高。”

採訪中,記者聽到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在處理城商行歷史包袱當中,應是主角、主導、主力的聲音。“地方政府在處理歷史包袱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

歷史原因在於,歷史包袱的形成責任很大程度上在地方政府,處置責任也應在地方政府。現實原因在於,一方面歷史包袱侵害瞭新加入股東的利益,造成新股東股權價值不實﹔另一方面,歷史包袱總量大,必須依靠真實的資金註入來化解,以城商行的經營利潤彌補不僅來源不足,也是對新股東利益的再次損害。

“脆弱”的股東大會

政府任命的高管“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大鍋飯現象嚴重”。

吉林銀行2012年年報顯示,目前吉林銀行前十大股東分別為韓亞銀行、長春市融興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吉林省財政廳、吉林市金泰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遼寧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北京華夏建龍礦業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股東性質為境外法人的有1傢,國有法人及國傢的是6傢,其餘3傢是境內非國有法人。

十大股東中,韓亞銀行作為外方股東持股16.98%,國有法人及國傢的持股比例總和為45.4%,境內非國有法人持股13.51%。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吉林銀行副行長級別以上的中國籍高管任命均來自於組織部門的意見,而在這一點上,雖然接受“政府相對控股”的現實,但是上述股東對於政府的行政幹預,特別是人事權的控制頗有怨言。

吉林銀行一傢股東代表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像吉林銀行副燕窩推薦行長以上都要組織部門任命的情況在全國范圍內極為罕見﹔對於大多數城商行來說,政府隻是任命董事長和監事長。

該股東認為,這勢必無形中造成瞭董事會決策權的弱化繼而影響到吉林銀行的市場化發展路徑。同時,城商行高管的“官員化”也勢必會弱化現代企業公司治理決策的合理性和創新性。他舉例說,“分行想要做一個產品方面的創新,如果遇到總行主管的副行長不感興趣,這條路就堵死瞭,因為都是組織部門任命的副廳級高管,董事會拿他們也沒辦法。”

一位吉林銀行不願透露姓名的高管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採訪時表示,“官員化的城市商業銀行看不到出路,尤其是在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下,行政化管理與市場化經營是水和油的關系,不能融合,更談何發展?”

在採訪中,受訪對象均認為,高管任命的“官員化”不僅帶來弊端,甚至造成瞭法律上的沖突。“首先是公司治理失靈。”上述股東認為,按照公司法和吉林銀行章程,董事應由股東提名,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吉林銀行的執行董事均由組織部門任命,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和董事會聘任經營層(行長、副行長等)成為形式、過場。

上述股東表示,由於高管人員由組織部門任命,董事會無權決定去留,隻要上來瞭就不可能下去,隻要進來瞭就不可能出去,導致高管人員對董事會負責的意識淡化,對股東和董事會意見重視不夠,戰略執行效果必然打折扣,股東意志和利益得不到貫徹和體現。由於高管人員不是市場化選聘,薪酬與個人業績關系不大,沒有競爭機制,導致能力高低、幹與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無實質性區別,高管人員工作動力不足,危機意識淡薄,“大鍋飯”現象勢必出現。

“我們也深刻感覺到,行政化的體制機制已成為吉林銀行發展的嚴重束縛。行政化管理體制的直接影響就是決策和執行效率低下,專業能力不足,激勵約束欠缺,競爭能力弱化,在利率市場化加速和銀行破產即將到來的形勢面前,未來吉林銀行能否保持過去的發展速度,繼續創造發展奇跡,我們極為擔憂。”上述股東坦言。

矛盾如何化解

“如果不從體制機制上找突破,隻有死路一條。雞精推薦

“面對利率市場化的壓力,城商行如果不從體制機制上找突破,隻有死路一條。”吉林省多位學者直言。

“隻有把吉林銀行推向市場,才能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受訪股東認為,城商行的市場化發展,地方政府能夠而且應該主動發揮重要作用,要幫助城商行建立市場化體制機制,提高市場化競爭能力,支持城商行市場化創新舉措。現在,地方政府既是城商行的大股東,又是行政主管,股東身份與行政管理身份混同,政企不分。他們建議,地方政府應幫助城商行逐步解決市場化經營與行政化體制的矛盾,支持城商行完善公司治理,實行市場化的管理體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按現代企業制度、公司章程規范運作,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

受訪股東認為,在高管任命上,建議城商行董事長、監事長、紀委書記等由組織部門任命,經營層按照“市場決定資源配置”原則進行市場化選聘,按目標責任制實行績效考核,按業績兌現薪酬。隻有這樣才能引進高素質金融專業人才,建立適應市場競爭需要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增強城商行的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創新發展,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有效應對利率市場化和國傢允許銀行破產倒閉等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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